大兴安岭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通知

大署医保联〔2021〕1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费率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2%。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8.5%,按月缴纳,新参保人员需缴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二、关于缴费年限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截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以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以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5%缴费费率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一次性足额缴纳。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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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