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联,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和《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贵阳贵安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费标准

 

2023年贵阳贵安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96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划转至贵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造成资金扣减的,扣减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足。

 

二、规范征缴时限

 

2023年度贵阳贵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继续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仅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权益享受

 

2023年度贵阳贵安居民医保在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的相关缴费标准和待遇权益享受事项严格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渠道

 

2023年度贵阳贵安居民医保可通过以下途径缴纳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

 

1.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或金融便民服务点缴纳;

 

2.通过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集中代收;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纳。

 

(二)线上缴纳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自助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APP或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贵州银行Web网上银行自助缴纳;

 

3.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居民医保费代扣协议签订业务进行银行代扣;

 

4.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阳银行营业网点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纳。

 

四、分类资助参保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贵阳市各区(市、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贵安新区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稳定脱贫人口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2.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剩余50%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配套。

 

3.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剩余50%由县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助。

 

4.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5.持有贵阳贵安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负责资助,所需资金按行政区域进行配套,其中:“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市、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配套,“三县一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市、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配套。

 

上述属于贵安新区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所需资金,分别由贵安新区医疗救助资金和贵安新区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划转上解等相关事宜由贵安新区会商花溪区妥善处理。

 

(三)资助享受条件

 

资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资助对象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五、推动参保扩面

 

(一)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省下发的目标任务,明确贵阳贵安各区(市、县)征缴目标分配任务(详见附件)。各区(市、县)需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60%,次年2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90%,3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确保全民参保。

 

(二)核准困难人群

 

10月中旬,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要积极联系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拟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特殊困难人员名单,会同职能部门商定后,统一导入至“贵阳市医保特殊困难人群精准管理平台”生成2023年预征清册,报市医保局审核。10月底,各区(市、县)医保部门按照市医保局审核后的预征清册,报送同级税务部门完成特殊困难人员缴费身份标识和定额费用(零费用)申报。

 

(三)做好学生参保

 

学生群体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学生或有特定缴费情形的(如集体经济代缴、企业资助等),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教育部门需及时组织本辖区各类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动员,配合医保部门完善学生参保登记,配合税务部门完成保费征缴和缴费情况反馈,联系在筑高校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确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生群体的参保相关工作。

 

六、优化经办服务

 

(一)提高登记准确度

 

充分发挥好基层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等工作。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二)做好经办服务

 

进一步增强医保参保征缴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要求,会同税务部门,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和便捷的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做好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号)规定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税务部门、误缴地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联系,确保参保群众申请退费事项办理快捷、便利。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市、县)医保、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并以政府名义召开参保征缴启动会。持续压实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参保和代收缴费的主职主责,确保高质量完成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参保征缴目标任务,拟定工作方案,有效组织乡(镇、街道)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入户动员、代收代缴等工作职责;医保部门要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居民医保财政匹配资金和资助参保资金按时匹配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对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教育部门要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对在校学生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宣传动员,共同推动贵阳贵安在校学生应缴尽缴;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与同级财政、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持续加强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责任事项、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充分发挥部门(单位)优势,对参保征缴工作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扯皮。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市、县)要按照省、市关于参保与征缴的新举措、新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重点是指导窗口服务部门、乡村代收代缴人员熟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宣传中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的支持医保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区(市、县)推进参保征缴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和定时调度,原则上从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实行月调度机制,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实行半月调度机制,2023年3月实行周调度机制,对推进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将在全市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未尽事宜按照省级下发的《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规定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目标任务分配表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教育局

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

  1. 贵阳贵安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目标任务分配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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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