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启动,是确保非就业城乡居民在新一年度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参照往年惯例,我省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通知》,为启动新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通知》参与部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医保待遇、财政补助、特殊困难人群认定、困难资助等不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优势,共同推进全省城乡居民缴费参保。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牵头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共同出台了本《通知》。

 

三、《通知》适用人群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本省城镇(农村)非从业居民、外省来黔人员、非从业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等。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6项内容。

 

一是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2023年我省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960元/人。

 

二是征缴时间。继续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集中征缴期参保的,个人缴纳350元,2023年1月1日开启医保待遇;零星征缴期参保的,个人缴纳960元,自缴费之日起60日(不含60日)后开启医保待遇。

 

三是参保缴费渠道。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

 

2.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款交给村(居、社区)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4.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5.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四是资助参保政策。

 

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特困人员、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由政府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7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0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4.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五是标识困难人员身份。各市州在新一年度征缴开启前,提前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交换困难人员身份属性,便于其缴费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四、《通知》新变化

 

为有效保障新生儿的医保待遇,今年我省明确,对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延长2023年缴费参保时间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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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