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2〕6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负担,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要求,现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外省流动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前若在本市有职工医保参保实际缴费记录的,可自愿申请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本市;若在本市无职工医保参保实际缴费记录的,不可将医保关系转移至本市。

 

外省流动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职工医保参保地均不在本市的,应当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本市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其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计入本市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军人服现役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中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是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入本市前参保关系不在江苏省的参保人员。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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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