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泰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规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满足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

 

2023年6月1日前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追溯执行。

 

调整职工补足规定年限医保费用缴费方式。职工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医保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

 

职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在职职工相关规定执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退休年龄等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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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2011年)规定: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单位参保的人员按照办理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其医疗保险规定年限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年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

 

个人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其领取养老金时作为退休年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其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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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