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

菏人社字〔202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要求,为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部分的基础上,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纳入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范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上述政策,需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要大力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和单位,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4项。实施上述政策,需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试点政策的资金支出总额度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5%以内。

 

七、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为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区内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劳务派遣企业按自用职工(由劳务派遣企业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其他企业的职工(由用工企业实际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实际用工的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县级及以上防疫指挥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调整风险或实施静态管理起始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人数直接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于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以其申请提交月的企业参保缴费人数确定。补助核定发放后,不再根据后期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进行调整。实施上述政策需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市本级独立开户参保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参照落实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八、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九、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最高可提取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4%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上述政策需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和领取期限等按照《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菏人社字〔2020〕32号)规定执行。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区域、跨年度重复申领。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由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月发放;申请时在本通知保障范围内,复核时已构成停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补发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形势研判,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级人社、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宣传解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抓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缓缴扩大行业范围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1. 菏泽市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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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