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为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或个人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上述政策的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备付期限=本统筹地区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决算数÷本统筹地区2021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小计决算数,下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要大力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实施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和单位,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4项。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应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5%以内。

 

七、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县级及以上防疫指挥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调整风险或实施静态管理起始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人数直接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中小微劳务派遣企业按自用职工(由劳务派遣企业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中小微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其他中小微企业的职工(由用工企业实际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实际用工的中小微企业享受。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独立开户参保的中小微企业,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照落实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八、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最高可提取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4%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符合实施条件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和领取期限等按照当地2020年相关规定执行。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由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月发放;申请时在本通知保障范围内,复核时已构成停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补发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对执行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导致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相关统筹地区应严格落实财政保障责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正常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宣传解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抓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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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