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2022年-有效期10年)

宁医保〔2022〕70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巩固提升现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和《福建省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医保〔2021〕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9月10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县级医院由75%调整为80%、市级医院由55%调整为60%,市外医院由45%调整为50%,基层医院报销比例(90%)保持不变。我市市、县两级中医院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与市内同级别医院保持一致,各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现行报销比例暂不调整。

 

二、市医保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如期执行,确保群众待遇落实到位。

 

三、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作。

 

本文件有效期10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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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