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银保监分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沧州市水务局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8日

(联系单位: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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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保单)替代,逐步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足、返还以及日常监管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管理区域的,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未设项目部的,由该项目先开工的县级地区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保单。

 

第六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以及开立保函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人社部门办理缴存申请手续,核定应缴保证金数额。并于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开设账户,按核定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

 

第八条 市、县两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每月10日、25日前通过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省监控预警平台)或函告等方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项目审批、竣工等信息。以函告形式推送的应当附项目详细信息。县级人社部门汇总本级相关信息后于每月13日、28日前报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

 

(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并书面承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4%存储。

 

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二条 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即时取消优惠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2%的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县级人社部门在接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缴纳标准条件的,县级人社部门于审查完毕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定缴存单位应缴保证金金额,出具《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缴存单位应当持市级人社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机构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并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储或保函保单办理信息录入省监控预警平台。

 

第十五条 以现金形式缴存的,经办银行应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注明工程项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字样。缴存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沧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于缴存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及缴存凭证报县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以保函保单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单应当以市级人社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形式,有效期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后6个月,且不少于1年。缴存单位应当于保函保单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正本交县级人社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未完工但保函保单到期的,县级人社部门应当在保函保单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每次延长有效期不短于6个月。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仅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级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时的应急支付。

 

第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

 

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符合法定情形,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由县级人社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沧州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以下简称《代为支付工资表》)和有关执法文书。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接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支付通知书》,由县级人社部门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代为支付工资表》载明内容,从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按照保函保单约定,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重新开立与原保函保单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相同的新保函保单,新保函保单开立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县级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省监控预警平台网上填报或书面报送等方式,每季度末前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以及市级经办银行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和工作台账。市级经办银行应当汇总本银行各经办网点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级人社部门备案。

 

以保函保单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施工合同终止不再履行,时间满6个月,且没有正在处理的欠薪问题的,缴存单位可向县级人社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并出具《工资全额支付承诺书》,由缴存单位在施工现场、县级人社部门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沧州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领取《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销户)确认书》)或保函保单正本。

 

县级人社部门应当自申请返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书面提交市级人社部门审核,由市级人社部门出具《返还(销户)确认书》或返还保函保单正本。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监控预警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启动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返还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季度清查机制,对核实工程完工满6个月,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当及时提醒告知,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每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报市级人社部门备案。管理台账应当包含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单)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园林、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按原有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补足和返还等事宜按照原规定执行,由原保证金监管部门负责;本细则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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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