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及省出台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

 

三、出台目的

 

按照国家及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使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更加统一规范。

 

四、主要政策

 

(一)统一医保基本制度。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医保制度框架执行,不再统一实施其他类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前期降费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阶段性降低0.5个百分点。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调整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9%。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调整由征缴信息系统直接进行,单位和个人无需单独进行申请,降费政策也不会影响职工参保人的医保权益和医保待遇。

 

(三)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取消户籍限制,与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待遇水平一致。

 

(四)提高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参保人,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

 

政策制定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联系电话:85770025)。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公开咨询电话:85770358)。



相关文章:

  1. 青岛市 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1-12-30]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