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1〕4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对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保基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统一设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外,全市不再统一实施其他类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3号)文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调整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9%。

 

三、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取消其参保户籍限制。

 

四、提高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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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