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社保单位网厅操作指南(城镇职工增加篇)


一、城镇职工增加登记(单人增员)

 

【业务功能说明】

 

1、支持办理单个人员(本单位人员或派遣用工)社保新增申报。2024年1月开始,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增员环节不再采集工资信息。

 

2、社保经办机构将单位申报的职工增、减变动信息及时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社保传递的人员本次参保起始、本次参保终止日期来支持参保人员在税务部门的可申报缴费月份。参保起始、参保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申报,需与劳动关系开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保持一致,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就业登记(用、退工)信息进行比对核验。

 

3、本次参保起始日期:如办理参保登记时间未超过劳动关系开始时间3个月的,可从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参保,并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如超过3个月的部分,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登记或特殊补缴费核定后,再到税务部门缴费。未做就业登记(用、退工)信息备案的,本次参保起始日期不得超过当前日期30天。

 

4、如单位存在未处理的欠缴业务,需进行中断补缴、单位清欠处理等,才可进行本模块的操作。

 

5、系统根据人员信息判断是否需上传相关附件,如出现上传附件窗口,请按规定要件进行上传。

 

6、派遣单位增加“派遣用工”时,需同时选择录入用工单位信息字段,其他单位无需录入。

 

7、职工增员后,相关参保信息将同步共享医保部门,系统展示医保系统接受处理情况。医保登记结果由医保部门进行最终确认。

 

【操作描述】

 

1、模块位置:点击“登记管理”-“城镇职工增加”。

 

2、信息录入环节:点击“新增”,录入参保人的证件号码,如该人员为恢复参保或者就业信息已登记人员,系统可自动查询该人员相关信息并带入页面,无信息的人员则需要单位用户手动填写相应的登记信息,所有必录项应逐一选择填写。

 

3、附件上传环节。系统根据增加人员校验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上传附件。其中企业单位增员,自动校验就业登记备案合同信息,能够比对一致的,不需上传附件。无法比对成功的,需按照提示上传相应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增员均需按提示提供相应材料附件。

 

4、业务提交环节: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进行提交。系统自动列表显示本单位申报记录,包含姓名、证件号码、申请时间、进度状态、医保接收状态、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时可查看)。

 

5、结果查询环节:城镇职工增加审核通过,可于次日输入结算期,打印最新《综合业务处理单》。如需打印历史《综合业务处理单》可到“综合业务处理单打印”功能进行操作。

 

【注意事项】

 

1、新参保人员或户口性质与系统内不一致需上传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变更原因由系统根据所录入参保人的证件号码判断,自动生成。

 

3、单位提交申报申请后需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生效(1-2个工作日)。

 

4、人员年龄超过男50周岁、女40周岁,请务必核准户籍性质。

 

5、派遣组织需要新增绑定用工单位,请前往参保所属分中心进行办理。

 

6、各类灵活就业个人缴费人员转入单位参保时,如该人员当月及以后月份存在缴费记录,无法增加,需办理预缴费退费手续。

 

7、职工、编制外工作人员、派遣用工增加时,可以正常匹配单位就业登记合同备案信息的,无需上传附件。如无则需上传《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电子)。

 

8、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勤等用工范围的人员增加时,需上传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等、《公务员登记表》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

 

9、增加“是否为企业法人”字段,选择“是”,与系统内法人信息比对,比对成功无需上传《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电子)、营业执照,比对不成功需上传营业执照。

 

10、增员提交后,系统自动将增员信息发送到医保系统,医保系统接收反馈后显示“医保接收状态”。医保登记结果由医保部门进行最终确认。

 

二、城镇职工批量增加(多人增员)

 

【业务功能说明】

 

1、支持通过电子导盘的方式办理多个人员(本单位人员或派遣用工)批量社保新增申报。2024年1月开始,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增员环节不再采集工资信息。

 

2、支持办理单个人员(本单位人员或派遣用工)社保新增申报。2024年1月开始,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增员环节不再采集工资信息。

 

3、社保经办机构将单位申报的职工增、减变动信息及时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社保传递的人员本次参保起始、本次参保终止日期来支持参保人员在税务部门的可申报缴费月份。参保起始、参保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申报,需与劳动关系开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保持一致,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就业登记(用、退工)信息进行比对核验。

 

4、本次参保起始日期:如办理参保登记时间未超过劳动关系开始时间3个月的,可从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参保,并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如超过3个月的部分,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登记或特殊补缴费核定后,再到税务部门缴费。未做就业登记(用、退工)信息备案的,本次参保起始日期不得超过当前日期30天。

 

5、如单位存在未处理的欠缴业务,需进行中断补缴、单位清欠处理等,才可进行本模块的操作。

 

6、系统根据人员信息判断是否需上传相关附件,如出现上传附件窗口,请按规定要件进行上传。

 

7、派遣单位增加“派遣用工”时,需同时选择录入用工单位信息字段,其他单位无需录入。

 

职工增员后,相关参保信息将同步共享医保部门,系统展示医保系统接受处理情况。医保登记结果由医保部门进行最终确认。

 

【操作描述】

 

1、点击“登记管理”-“城镇职工增加”-“城镇职工批量增加”。

 

2、点击“模板下载”,系统自动将模板下载到本地电脑上。

 

3、填写excel表格:打开下载好的excel表格,请填写前先阅读excel中的填报说明,填报人员新增信息(必填项均需填写)录入后保存excel表格。

 

4、点击“浏览”按钮,选择刚才保存的模板文件进行上传。根据提示上传相应附件。

 

5、点击“数据导入”按钮,如文件存在不符合增员业务规则的人员,系统弹出导入失败窗口,显示人员证件号码、姓名、失败原因,用户需根据失败原因调整模板内人员信息重新导入;如人员均符合增员业务规则,则可导入成功。

 

6、点击“详情及上传附件”按钮查看导入结果并上传附件(附件规则根据不同人员予以提示),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列表下方“提交”,等待后台审核。如存在往期未提交文件,不会被同步提交到审核端,仅可提交当前结算期导入人员信息。文件状态为“未提交”时,如需删除的可点击后方删除。业务提交后,不支持删除。

 

《综合业务处理单》打印:城镇职工增加后台审核通过后,可于次日输入结算期,打印最新《综合业务处理单》。如需打印历史《综合业务处理单》可到“综合业务处理单打印”功能进行操作。

 

【注意事项】

 

1、派遣组织批量增加“派遣用工”人员时,用工单位选择“派遣用工”,用工单位编号必须填写。

 

绑定用工单位信息列表仅派遣组织可查询,在此列表查看用工单位编号,填入报盘“用工单位”一列单元格内。

 

2、变更原因由系统根据所录入参保人的证件号码判断,自动生成。

 

3、单位提交申报申请后需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生效(1-2个工作日)。

 

4、人员年龄超过男50周岁、女40周岁,请务必核准户籍性质。

 

5、派遣组织需要新增绑定用工单位,请前往参保所属分中心进行办理。

 

6、各类灵活就业个人缴费人员转入单位参保时,如该人员当月及以后月份存在缴费记录,无法增加,需办理预缴费退费手续。

 

7、职工、编制外工作人员、派遣用工增加时,可以正常匹配单位就业登记备案合同信息的,无需上传附件。如无则需上传《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电子)。

 

8、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勤等用工范围的人员增加时,需上传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等、《公务员登记表》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

 

9、增加“是否为企业法人”字段,选择“是”,与系统内法人信息比对,比对成功无需上传《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电子)、营业执照,比对不成功需上传营业执照。

 

10、增员提交后,系统自动将增员信息发送到医保系统,医保系统接收反馈后显示“医保接收状态”。

 

三、城镇职工增加查询

 

【业务功能说明】

 

1、支持对之前办理过的职工增员申报业务进行查询。

 

【操作描述】

 

1、点击“登记管理”-“城镇职工增加”。录入结算期、姓名、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2、系统列出符合查询条件的申报记录。选择人员类型、结算期,点击“打印”,可以打印最新《综合处理业务单》。如需打印历史《综合业务处理单》可到“社保业务申报查询、打印”功能进行操作。

 

3、增员提交后,系统自动将增员信息发送到医保系统,医保系统接收反馈后显示“医保接收状态”及相关审核意见。

 

供稿:社会保险登记处


附件:

  1. 天津社保单位网厅操作指南——城镇职工增加篇.pdf


相关业务链接:

  1. 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社保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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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社保网厅
发布: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