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相关政策)


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市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市参保关系。

 

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开始缴费,什么时候待遇医疗保险享受?

 

原则上每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9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忘记参保了怎么办,什么时候待遇享受?

 

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未参保的漏保、断保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当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特殊群体动态参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简称资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可动态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怎么参保?

 

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当年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温馨提醒:当年度出生新生儿除需参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外,集中参保期内也需及时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姓名等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本市蚌山区、经开区、高新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和在校学生修改居民基本信息(姓名、电话联系等)可以联系所在区医保局。

 

本市蚌山区、高新区、龙子湖区、禹会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和在校学生修改居民基本信息(姓名、电话联系等)可以联系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或医保代办网点。

 

本市淮上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和在校学生修改居民基本信息(姓名、电话联系等)可以联系所在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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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