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一、哪些群体需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职工离职当月,单位是否需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七)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六、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一)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产权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八、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缴存人家庭成员(含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租赁房屋自住,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后1年内申请提取,逾期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时间需与上次租房提取时间间隔满6个月。

 

九、缴存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一)为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二)为本人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三)为配偶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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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