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公积管〔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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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

 

第一节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

 

第八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节 汇、补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款项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所欠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企业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节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入启封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

 

第一节 提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七)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缴存人符合上文(六)至(十)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缴存人在我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以其他情形提取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1元。

 

第二十八条 下列任一情形,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缴存人以购置商铺、车位、新房装修、改善型装修及非购房贷款等原因申请提取的;

 

(三)缴存人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四)缴存人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且自全额退回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第二节 提取条 件

 

第二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非按揭性自住住房(含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购房款。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购房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购房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为准。

 

提取时间: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均可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管部门备案日期起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二)购买按揭性自住住房的提取

 

1.对于提取购房首期款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该房屋购房首期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首次提取时,提取额合计少于购房首期款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购房首期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减去购房按揭贷款金额确定。

 

2.对于提取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提取资格:按揭贷款购房的主借款人(下称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总额;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若当次申请提取额合计少于上次购房提取后累计已偿还贷款本息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房屋属婚后购买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属婚前购买的,主借款人配偶可申请提取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该房屋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额-婚后主借款人为该房屋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时间:

 

(1)缴存人可在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申请首次提取,且应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管部门备案日期起3年内申请提取首期款,逾期未申请的只能申请提取已偿还贷款本息,不能提取首期款。

 

(2)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只能申请提取1次购房首期款,申请首次提取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和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3)缴存人及其配偶新购房屋申请首次提取后,非首次提取的时间需与双方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缴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少间隔12个月,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不受此时间限制)。缴存人及其配偶已开通约定提取业务的,该房屋下次非首次提取时间需与该房屋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至少间隔6个月(若缴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为1月份,当年7月份即可认为至少间隔6个月,以此类推)。夫妻双方需同月申请提取(可由一方代办或双方各自网上办理),因故无法同月申请的,一方提取后仍有差额的,另一方需在配偶下次申请提取前提取该差额,该差额不累计到下次提取。

 

(4)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须在结清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相应结清的贷款,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自建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自建房为婚后建成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自建房为婚前建成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自建房费用。

 

提取时间: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农村的,可在房屋建成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城镇或外市的,可在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为婚后翻建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为婚前翻建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的翻建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翻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危房大修)

 

提取资格:缴存人出资为名下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自住房进行维修的,维修工程完成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该房屋是婚前大修完成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应付已付的大修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大修竣工验收合格日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租房自住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家庭成员(含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租赁房屋自住,且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最近12个月合同承租期内的应付实付租金,预付租金不得提取,已申请提取过的时间段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提取时公积金余额少于可提取额度的,差额部分不累计到下次提取。同时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使用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一)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提取额度为500元/月/人。

 

(二)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最高限额:租房所在地为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最高限额为2100元/月/户;租房所在地为英德市、连州市、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及阳山县,最高限额为1300元/月/户。其中,多子女缴存人(即缴存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实际租金提取。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后1年内申请提取,逾期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时间需与上次租房提取时间间隔满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家庭突发事件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或缴存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当年(1月至12月)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缴存人本人可申请提取。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提取金额上限为当年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

 

提取时间:缴存人可在当年最后一次医疗费用结算后1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请提取过的年度,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时间:缴存人取得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后,即可申请首次提取。非首次提取时间需与上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最近一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间隔满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其拥有所有权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实际支付因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加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销户提取

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第三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购房提取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房屋共同提取人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以判决书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的,失去该房屋所有权人资格的缴存人,不再具有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因缴存人未及时申请变更提取人,而造成违背其意愿的提取发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同一人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节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三十九条 受理确认后,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缴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缴存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缴存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将告知提取缴存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公积金中心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中心将提前向缴存人进行告知。

 

第四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追讨并收回其骗提所得的资金;在缴存人骗提所得的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5年内,可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将该缴存人骗提失信情况书面通告其在职单位,同时纳入信用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报送媒体进行曝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个人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于新单位重新就业、选择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缴存及提取业务办事指南,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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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