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2000年)

泸市府布〔2000〕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告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0元(每日9.08元)或每月215元(每日10.28元)。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泸县、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215(每日10.28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190元(每日9.08元)。

 

三、上述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于1999年7月28日以泸市府布[1999]3号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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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