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1999年)

泸市府发〔1999〕3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告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元(每日8.37元)或每月160元(每日7.44元)。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泸县、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180元(每日8.37元); 合江县、叙永县、 古蔺县160 元(每日7.44元)。

 

三、上述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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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