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并政办发〔2006〕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0号)规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对餐饮等服务行业要重点督促,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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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