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并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0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1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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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