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雅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精神,经2008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雨城区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二)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雨城区每小时6.00元。

 

(二)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小时4.90元。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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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