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雅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精神,现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雨城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月710元(每日32.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雨城区每小时8.20元。

 

(二)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小时7.50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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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