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9号


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范围

 

2004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欠缴工伤保险费不超过6个月的省本级统筹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由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统筹步骤

 

鉴于省本级统筹单位老工伤人员多、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分两步实施:2006年底前,首先将 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一类行业企业5-10级工伤职工纳入统筹;2007年6月底前,将其余企业的5-10级工伤职工全部纳入统筹。

 

三、纳入统筹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由参保单位支付的,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工伤职工,其养老金、护理费不再向工伤保险基金转移,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中1-10级工伤职工(含已退休人员)从实施之日起,继续发生或旧伤复发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纳入统筹程序

 

(一)资格确认。对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认定和鉴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待遇复核。对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参保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省劳动保障厅"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后纳入工伤统筹。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薄;

 

2、企业按工伤人员对待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定期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由省社保局存档。

 

(二)待遇复核。省社会保险局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待遇复核,确定相关待遇标准。在待遇复核时,工伤人员待遇计发基数以200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为计发基数的上下限,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复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参保单位2005年各月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明材料。需提供领取人签字的领取证明和单位财务部门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由省社保局存档。

 

(三)档案建立。省社会保险局对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职工管理档案,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情况、资格确认资料、待遇复核资料等进行存档。

 

(四)首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有关工伤待遇由基金支付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实事求是,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按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部分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不得借机降低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附:

1、《工伤职工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略)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略)

3、《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复核表》(略)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略)



相关文章:

  1.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03-28]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04-25]
  3. 辽宁省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2-31]
  4.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0年修订) [2010-12-20]
  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 [2010-03-17]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 [2007-07-05]
  7. 河北省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9-18]
  8.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11-11]
  9.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4年1月起施行) [2003-04-16]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