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函〔2006〕57号


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现就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退休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涉及供养亲属范围确定问题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审核确定,涉及其有关工伤待遇问题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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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