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辽市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精神,我市在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4元调整为6元。

 

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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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