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辽市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1】210号),我市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就业状况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6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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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