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重庆市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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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提升我市技工院校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以下简称职业训练院)是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劳动教育、技能竞赛、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载体,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平台、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促进技工院校多元发展的有益探索。

 

第三条 职业训练院主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含筹设)设立,重点围绕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和数字经济发展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助力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第四条 注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积极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制教育和短期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为企业定制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积极承担“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高级工培训规模。加强区域技能人才培养合作,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条 围绕我市产业所需、市场急需、生产必需,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参与创新研发、产品孵化、技术推广和成果交流工作,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培训理念、培训模式和课程体系,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培训项目。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少于300人次。

 

第六条 聚焦新产业、新经济发展方向,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技师(含高级技师)培训,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区域内、行业内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并实施工学一体化师资专项培训计划,加大教师培养力度。通过各级各类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促进教师提升工学一体化教学能力。本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应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七条 弘扬劳动精神,结合技工院校专业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劳动技能水平,培育认真负责的劳动态度。积极承接普通中学和小学生课外校外劳动实践活动,发挥技能优势,开展技能大师、劳模工匠宣讲活动,丰富技能体验。

 

第八条 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和我市职业技能大赛比赛项目,建立技工教育与职业技能竞赛衔接运行的机制,积极参与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大力培育选手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优先支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所在技工院校建设职业训练院。

 

第九条 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完善和更新认定设备设施,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能力和水平,重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积极推动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开展高技能人才贯通评价。年技能评价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评价不少于200人次。

 

第十条 不断拓展就业服务功能,紧密结合企业用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需求,为本校学生提供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一站式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就业重点人群提供个性化定制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展技工院校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训练院建设申请,按照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建设立项。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只能建立一个职业训练院,已设立国家级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的不重复设立重庆市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优先支持国家级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技工院校申报职业训练院。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预算,参考申报单位建设方案,给予每个职业训练院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项目(职业、工种)建设所需的实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师资培养、课程与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以及落实职业训练院功能定位等相关工作方面的支出。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民办技工院校为所在区县)原则上给予1:1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职业训练院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书、建设文件、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立项的职业训练院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检查,适时组织交流活动,通过三方审计、外部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训练院综合管理,实施检查评估和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作协调和推荐申报,具备条件的落实配套资金和支持政策。所在技工院校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合法规范使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重庆市市级技工院校职业训练院,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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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