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诊疗项目费用报销规定


诊疗项目费用报销规定

 

(1)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3)普通病房床位费和门急诊简易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4)采用微创技术治疗、细胞免疫技术治疗、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氩氦靶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γ-刀、X-刀、质子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项目及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等治疗项目,单次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治疗费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1)服务项目类:

 

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复印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①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②口吃,打鼾;③兔唇,鞍鼻; ④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⑤脱痣,穿耳,平疣,腋臭;⑥护肤,面膜,倒膜; ⑦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⑧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⑨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⑩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预防、保健项目:①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②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①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②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③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④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⑤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①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②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③各种牵引带、拐杖等;④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⑤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⑥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心脏、肝脏、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参保人员为亲属或他人无偿提供组织器官供体者,其发生的手术、检查治疗等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费用、器官组织源贮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⑤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5)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②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③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④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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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