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医用耗材费用报销规定


(1)对部分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对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调整为0%;对价格高于500元的非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

 

(3)因病情需要,使用可植入神经刺激系统的,包括植入刺激器、电极、导线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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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