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 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秦人社〔2010〕144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4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6元。

 

二、我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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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