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公积管〔2024〕4号


 

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动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下称自愿缴存人)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下称自愿缴存账户)。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账户设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缴存所在地任一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现场签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协议)办理自愿缴存账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六条 汇、补缴

 

一、汇缴 自愿缴存人应自设立自愿缴存账户当月起根据《协议》约定,由公积金中心逐月扣缴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 自愿缴存账户设立后出现欠缴情况的,自愿缴存人可自由决定是否补缴自愿缴存账户设立后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 缴存额 缴存额为自愿缴存人每月需缴存的金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九条 账户转移

 

一、市内转移 自愿缴存人重新与本市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将自愿缴存账户转为缴存单位名下普通个人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本市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需要继续缴存的,可将本人缴存单位名下普通个人账户转为自愿缴存账户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外市转到清远市 自愿缴存人与外市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外市自愿缴存账户停缴封存,且在我市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将自愿缴存人在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我市的自愿缴存账户。

 

三、清远市转到外市 自愿缴存人账户停缴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可在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申请将在我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市的缴存账户。

 

第十条 账户停缴、启封 自愿缴存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停缴住房公积金,可办理账户停缴封存,若自愿缴存人在我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即可办理账户停缴封存。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停缴封存状态,若自愿缴存人在我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即可办理账户停缴封存。账户停缴封存后,自愿缴存人需要继续缴存的可办理账户启封手续,账户启封后即可从当月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账户注销 自愿缴存人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可以申请账户注销,账户内余额将以转账形式全部返还自愿缴存人。若自愿缴存人在我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账户注销。自账户注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提取

 

自愿缴存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自愿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五)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且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符合(一)至(四)提取情形的,按《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规定执行。符合(五)提取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自愿缴存人在我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贷款

 

一、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12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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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