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8〕51号)(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将《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一个受托人只能参加我省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一个托管人最多同时参加我省两个职业年金计划,一个投资管理人最多同时参加我省六个职业年金计划。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以上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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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