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中、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渭南市的实际,借鉴其他设区城市中心的做法,并对2012年我市商转公办法进一步完善。我们重新修订的《渭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渭南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办法执行。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日

 

----------------------------------------

 

渭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除韩城市,下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本人(或配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本市购房的异地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的商转公贷款管理。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十二期以上(无逾期记录);

 

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四、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1.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

 

2.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五、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产权明晰,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

 

六、商转公贷款采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七、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3.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

 

4.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提供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还款证明);

 

八、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房屋属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九、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或停止须依据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按照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的原则,充分研判本市房地产市场潜在住房贷款需求,适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十、当全市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且有下行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应择机启动商转公业务;全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且有上行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贷款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来研判确定部分停办或实行轮候安排商转公贷款业务;全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时,应及时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

 

十一、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商转公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15]
  2. 关于启动《渭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23-03-30]

来源: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