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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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酌清茶、苦后甜 [2020-09-01 阿拉尔] 提问:

我单位于2019年11月停产后工资正常发放,从2020年7月28日后就以疫情原因和银行不对公办理业务为由拖欠工资。以至于2020年6月28日至7月28日工资至2020年8月22日仍未发放,且没有任何说法。我单位也未按照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20年2月22日下发的《新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保障员工工资“的条款。在此情形下我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且我是否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李HR [2020-09-01] 0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很充足,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您和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交涉。


李HR [2020-09-01]

劳动合同法:https://m12333.cn/policy?id=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