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如何确定该地区的用人单位采用“单基数”还是“双基数”来核定社保缴费基数


半生少年 [2023-06-15] 提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明确:“参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请问,一个省区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采用“单基数”还是“双基数”来核定社保缴费基数,该地区的社保部门是如何考量的?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李HR [2023-06-15] 2

这个问题,可能不太好回答,只能简单说说我的个人观点。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发这个《通知》的时候,还没有成立国家医保局,当时的医保业务也是有人社部门主管,很多省市都是五险统一征缴、统一核定缴费基数。

 

《通知》规定,养老保险之外的其它“四险”,均要求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为了便于五险统一征缴,人社(社保)机构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五险”统一按“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也是直接这样说的:一些地方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我所在的陕西省,养老保险实行的也是“双基数”,同时要求“单位工资总额”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也就是说“双基数”中的单位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粗浅认识,仅供参考。欢迎探讨~


半生少年 [2023-06-15]

感谢您的解答,但是您好像没太明白我的问题。我主要想弄清楚的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可以采用“单基数”也可以采用“双基数”来核定缴费基数,只要一个地区内采用统一的核定方法即可,那么该地区的社保有关部门是如何确定该地区采用“单基数”还是“双基数”的呢?社保部门更多的是考虑职工的社保权益,还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或者是从对社保基金有益的角度出发呢?


李HR [2023-06-16]

我前面的说得有点啰嗦,基本观点想说:地区社保有关部门如何确定该地区采用“单基数”还是“双基数”,更多的是考虑“征缴与稽核效率”。

 

因为《通知》规定,养老保险之外的其它“四险”,均要求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所以,“五险”统一按“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肯定是效率最优,管理最方便~

 

多基数、异基数的问题,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还是挺麻烦的~

 

这里讲的基数,是单位基数,肯定不涉及考虑“职工个人权益”的问题。

 

我没有详细了解各省市区的“双基数”执行情况,是否允许“单位基数”低于“职工基数之和”,假如有这样的地区,那应该是出于“给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减轻缴费负担”考虑。我个人认为,这样做可能会有风险,应该极少有地区会这样做~

 

所在,综合来看,我认为主要考虑的是征缴管理方便与征缴效率问题。


半生少年 [2023-06-16]

好的好的,我大概明白了,非常感谢您!


半生少年 [2023-06-16] 采纳

采纳您的解答,谢谢!

已经结题,不再接受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