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保:哪些情况下需要转移?如何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跟随户籍,跨县转移


(1)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3)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4)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5)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6)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参考: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必转移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经全面取消“个人账户”,所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户口迁移之后,到新的户籍地重新参保即可。


延伸阅读:

社保转移:各类转移衔接问题汇总


发布: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