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水平,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班办公室《关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领域需出台省级配套政策性文件和改革支持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出台了《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1〕20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要意义。《办法》补助对象为已经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且经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这些调解员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工资待遇比较低,通过“以案定补”方式有利于激励调解员内生动力、稳定队伍,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出台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能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重点就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适用对象、补助案件范围、补助标准、监督管理及申领人骗取办案补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细化规定了调解办案补助的申请流程、审核发放流程。

 

(一)补助适用对象。

 

补助适用对象为取得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书,且经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其中,所谓聘任须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授予的载明聘请事由的聘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范畴。

 

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补助案件的范围。

 

是指经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引导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进一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四)调解办案补助标准。

 

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件,涉案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案件按150元/件发放补助,涉案人数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助450元。

 

(五)申领调解办案补助应当提交的资料。

 

包括申领人(即调解员)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提交的资料。其中,“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记录作为发放调解办案经费补助的依据,必须提交,有利于推进“互联网+人社”工作。

 

(六)调解办案补助的申请流程。

 

首先,调解员申领,需在符合调解办案补助申领条件的案件结案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其次,调解组织初审,应包括案件受理材料、“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记录、调解协议、仲裁调解书等材料。

 

(七)调解办案补助的审核发放流程。

 

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申领材料进行审核。

 

其次,调解办案补助工作小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交的申领资料进行复核。第三,调解办案补助工作小组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的,由调解办案补助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公示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作为发放补助的参考依据。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务规定将补助发放到申领人提交的银行账号。

 

(八)申领人领取办案补助应承担的义务。

 

调解办案补助实行“申领承诺制”,补助申领人需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若骗取办案补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调解办案补助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申领人存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一案多补、老案重补、串通当事人拆分涉案人数多头立案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追缴所发补助金至财政指定账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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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