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一、职工普通门诊统筹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职工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首次门诊就医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门诊就医每次起付标准均为20元,自然年度起付标准累计最高额为200元;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门诊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门诊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支付比例为50%。

 

例如:王某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至承担门诊统筹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发生额为200元,则王某需要个人支付起付标准40元,剩余160元由统筹基金按照50%支付80元,剩余80元为个人负担费用。第二次承担门诊统筹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发生额为200元,则王某需要个人支付起付标准20元,剩余180元由统筹基金按照50%支付90元,剩余90元为个人负担费用。以此类推,王某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发生2000元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440元/年。

 

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层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不设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为430元/人▪年,支付比例为60%。

 

例如:李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李某到我市承担普通门诊统筹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为200元,则李某本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60%支付120元,李某自己负担80元,以此类推,李某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430元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参保人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层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不设定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为50元/人▪年,支付比例为100%。

 

例如:张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在定点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以100%报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50元,超过50元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