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5 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省文件关于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四、享受主体: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五、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各类参保人。

 

六、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各项规定完全遵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是调整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二是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 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各市现行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执行。

 

经研究,我市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征缴时执行此新政策,即参保居民未在2023年度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份)按时交费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享受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2022年仍按照2015年起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市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未缴费的,自缴纳本年度个人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待遇;以前年度有欠费的,还应同时补缴历年应缴未缴费用。

 

三是明确跨省向我市转移医保关系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有关规定。

 

参照省文件规定,跨省向我市转移医保关系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均执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即“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以保持几类人员参保政策的连续性。

 

四是明确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执行时间。

 

按照鲁医保发〔2021〕43号和鲁医保发〔2021〕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到全省统一标准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此政策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即自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七、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待遇政策)电话:0532-85715319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征缴服务处(业务经办) 电话:0532-85770673;资格待遇处(业务经办) 电话:0532-85716902

 

八、实施期限:

 

文件中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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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