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政策解读《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015〕46号),规定: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二、决策依据
我省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来源于省统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起草通知,依据程序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公布了两项数据指标。
三、出台目的
确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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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