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制定了新的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在紧扣《条例》和《标准》的同时,针对省中心2018版提取细则实施以来,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职工关注度较高、矛盾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力争使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额度、提取材料、提取时限等方面的规定在符合国家规定同时也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利益需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新细则在提取范围上新增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取消了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以及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提取项目。新细则对连续失业两年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限定;对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的,增加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定。

 

(二)调整了部分项目提取金额限定

 

1.对提取申请人范围进行了规范。根据《标准》中关于自住住房定义以及“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规定,新细则统一将住房消费类提取项目的提取申请人明确为房屋产权人(购房人、借款人、承租人等)本人及其配偶,取消了原细则中以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时,提取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明确房屋产权人为多人的,提取申请人为每个产权人及其配偶,所有提取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

 

示例:小李与父亲共同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为小李和父亲,购房款总额为100万元,现申请以购买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哪些人可以提取?提取金额是多少?

 

答案:按照新细则规定,小李与其父亲为共有产权人,本人和配偶均能按照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提取申请人分别为小李、小李妻子、小李父亲、小李母亲,4人5年内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2.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明确了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防止超额提取导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影响。

 

3.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进行了分类调整。

 

(1)针对原细则中省中心贷款职工申请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模式不统一问题,新细则统一规范为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必须通过签约冲还贷业务偿还贷款本息,签约后省中心业务系统按月从借款人和配偶个人账户自动冲抵贷款本息额,简化了提取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

 

(2)偿还省中心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偿还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新细则将提取金额由不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调整为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重点解决了提取金额无法准确计算、跨年度提前还款金额无法认定等矛盾,提取金额计算更加精细、准确。

 

示例:小李2021年5月办理了省中心的公积金组合贷款,2021年6月份首次偿还贷款本息,每个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2000元,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1500元,请问2022年什么时候小李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能提取多少钱?

 

答案:根据新细则规定,小李首先须签约省中心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每个月从个人公积金账户冲抵2000元公积金贷款本息;其次,小李在偿还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即2022年6月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共12期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金额共计18000元。

 

(3)对职工购买两套及以上住房,同时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新细则将当前实际办理中执行的仅支持对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予以明确,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符合《标准》中关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规定。

 

4.对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统一由销户提取调整为部分提取。

 

(三)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了规范和简化

 

1.提取身份证明材料中新增了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内容,明确了提取受托人范围及授权委托书内容。

 

2.按照《标准》规定,对各类业务证明材料进行了规范和简化: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材料中,新细则增加了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拍卖住房所需资料,并对原细则中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单位自建房等表述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为保障性住房。

 

(2)为了准确计算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新细则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申请材料中提供截至提取月份三期以上还款明细清单调整为提供截至申请提取日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清单。考虑到各地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大多提供了手机端的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功能,实际业务办理中,对职工本人现场在手机端查询到的还款明细,工作人员核验后可截屏视同原件予以受理。

 

(3)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材料中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新细则明确鉴定等级须为C级或D级。

 

(4)取消了单身职工无自有住房租房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5)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材料中,取消了连续失业两年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的,应提供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的规定。

 

(6)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申请材料,考虑到目前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系统和“跨省通办”业务的全国性推广使用,增加了职工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在外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应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手续。随着全国住房公积金手机小程序的推广应用,该承诺书可以逐步由小程序查询结果代替。

 

(7)简化了小额继承提取的申请材料。去世职工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资料,方便去世职工亲属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对提取申请时限和次数进行了全面优化

 

1.对办理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必须以签约冲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增加了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按照购房原因申请提取一次的规定,解决了原细则规定的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问题。

 

示例:小李2021年办理了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且做了冲还贷签约,请问他还能用购买住房原因提取首付款金额吗?

 

答案:新细则实施后,小李可以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以内,按照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该提取不影响省中心按月从个人账户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2.非省中心贷款职工申请住房消费提取时,对原细则未明确但实际执行的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进行了明确,以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同时对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满足提取申请时限的证明材料时(如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均在5年内),明确以首次提交采集影像的申请材料日期为准,防止更换材料导致提取时限延长。

 

示例:小李购买了两套住房,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均在五年以内,其中一套为全款购买,另一套为商业贷款购买,在新细则下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

 

答案:根据新细则规定,小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所购买的两套住房只能选择一套申请提取公积金。如果小李选择了用全款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那么贷款购买的住房当年不能再申请提取。如果小李选择用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属于购买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两个住房消费事项均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小李只能选择一个事项申请提取公积金,其中购买住房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实际还款总额。

 

3.对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提取,增加了两次申请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的规定,对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一套材料反复提取、年初年终扎堆提取等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

 

示例:小李通过办理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自住住房,在2021年10月份以购买住房原因已经申请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2022年如何以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若以偿还商业购房贷款原因如何申请提取?

 

答案:

 

(1)根据新细则规定,若2022年小李以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住房消费事项申请提取公积金需间隔12月以上,因此小李只能在2022年10月份之后再以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公积金。

 

(2)若2022年小李以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原因申请提取公积金,可自2022年1月起申请,还贷提取与2021年10月份的购买住房提取之间没有时间间隔要求,但2022年申请偿还贷款提取之后当年不能再以购买住房原因申请提取。

 

4.对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次数由五年申请提取一次调整为五年内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

 

5.对原细则无明确规定的偿还省中心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时限,新细则统一规范为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五)对提取受理审批程序进行了重新梳理优化,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核、复议等工作环节和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

 

(六)增加了监督和处罚条款,加大对使用虚假申请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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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2021-11-09]

来源: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