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22年修正)


随着医疗保障改革的深入推进,2011年修正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生育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部分条款内容与医疗保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匹配,特别是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门诊共济、个人账户管理等关乎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执行起来缺乏本省法律基础和依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件法规的修改,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生育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一是鉴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实际情况,规定从业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是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的参保缴费时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是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按照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生育保险条例》删除了现行规定中“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与生育政策相脱钩。

 

(三)统一生育与医保定点管理政策。鉴于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已合并实施,且《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管理已经有明确规定,修改后的《生育保险条例》删除了现行的定点管理有关条款内容,只对生育保险定点管理政策做统一规范性表述。

 

(四)统一规范法律责任。修改前的《生育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较为笼统且与上位法部分内容冲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已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违规违纪行为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此次修改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有冲突的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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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