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哪几类人员的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谁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四、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收费?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以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收取费用。

 

五、档案转递可以通过哪些方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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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