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 阶段性实施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实施期限、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为落实好特困行业纾困帮扶政策,根据近日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人社厅、税务局有关通知要求,对在本市参保缴费,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阶段性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适用范围

 

本次缓缴政策适用于上述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另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享受财政补贴和2023年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外)。

 

实施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如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资格认定

 

为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和系统信息,认定参保单位是否具备缓缴资格。

 

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缓缴资格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所属行业类行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申请”模块中选择缓缴险种,填写必填信息,提交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参保单位按月申报核定缓缴期社会保险费,由人社部门将核定数据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推送至税务部门缓征。

 

自愿缓缴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核定2022年度社保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待遇处理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当先为其补齐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申请缓缴。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允许缓缴的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费款。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