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退休待遇标准)


退休待遇标准具体有哪些?

 

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甘政发〔2015〕86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退休中人(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享受特殊人群调节金待遇的人员,是指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享受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老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野外地质勘探队和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高出部分等项目的参保人员。

 

退休老人(改革前已退休(职)人员)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包括:按国家和甘肃省规定计发的退休费、退休补助费或退职生活费;按国家和甘肃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区类别差、高原补贴、保留补贴、退休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高龄补贴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采暖费补贴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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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