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温馨提示


一、保障对象

 

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二、使用范围

 

全市定点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报销标准

 

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起付线: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5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60%。

 

3、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次最高报销3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次最高报销2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限当年使用,次年不予结转,不累计。

 

4、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标准相同。

 

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附件:

  1. 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温馨提示.doc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