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要按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多少档次,如何缴纳?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当年缴费前完成缴费档次确认,缴费成功后不能再办理年度缴费档次变更业务。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如何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市县根据实际可以自行提高地方补助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执行如下最低标准: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年龄已超过45岁,无法缴满15年怎么办?

 

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只要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自2008年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6、政府代缴保险费后,个人还可以再缴费吗?

 

可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作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组成,支付终身。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8、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委、省政府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区),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后,可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10、参保人员去世怎么办?

 

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剩余可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金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随户口迁移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3、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吗?

 

不能。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15、如何核实自己的缴费情况或待遇领取情况?

 

下载“民生山西”手机客户端,注册后就可以查询自己的缴费情况或待遇情况。也可以到参保地县、乡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16、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进行资格认证吗?

 

资格认证是防止养老金被欺诈冒领、维护参保人权益、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主动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周期最长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确认的,将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主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目前,我省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方式很多,通过“民生山西”APP自助刷脸确认最为方便。其他资格确认方式方式还有经办机构大数据比对、指纹或指静脉确认、经办窗口人工确认、用人单位或基层组织确认上报等。

 

17、欺诈冒领城乡居民养老金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会受到罚款、失信“黑名单”惩戒,甚至坐牢吗?

 

《社会保险法》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多部门联合建立了联合惩戒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保险失信人,将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影响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作出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