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特殊门诊待遇及住院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对于因头疼脑热等小病在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看病、买药产生的费用,达到医保支付起付标准后,按60%左右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的起付标准不高于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高于600元。

 

特殊门诊待遇,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多发、常见慢性病,或者患有癌症、白血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需长期在门诊检查、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各市(州)的规定,申办特殊门诊证。申办成功后,在选定的医院内发生的、与所办病种治疗需求相适应的医疗费用,按照60%左右的比例进行报销。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因生病住院的,将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报销比例因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来说,高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低于低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