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为规定基数的6%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全部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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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16-08-16]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