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2022年《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含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当以本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时规定的补缴基数,按7%的费率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保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以本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时规定的补缴基数,按7%的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保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拨个人账户。

 

参考: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2016年《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八条 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含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中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时规定的补缴基数,按5.5%的费率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条 参保人员从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年满5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且缴费年限不够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延长缴费至55周岁,到龄的当月不办理选择的,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故未能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记入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从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缴费年限不够且未继续缴费的,当月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补缴款项年度内未到款的,需重新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新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金额。

 

第二十八条 从外统筹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达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参考: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