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费用审核结算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审核结算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

 

三、申请条件: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直管养老保险的金融、邮电、民航、电力、有色、石油等中央单位

 

四、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的参保人员报销

 

住院:

 

(1)《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

(2)发票;

(3)费用明细汇总单(每页上加盖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公章);

(4)出院证;

(5)医院级别证明;

(6)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门诊特殊慢性病:

 

(1)《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

(2)发票;

(3)处方(处方上标明慢性病病种、每种药品标明单价,检查化验项目需附报告单)

 

转诊转院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证》

 

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差、学习、探亲批准函复印件

 

异地安置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2、生育保险报销

 

女职工生育待遇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发票、出院证;

(3)费用汇总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服务证双面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发票;

(3)疾病诊断证明;

(4)检查报告单;

(5)费用汇总清单;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结婚证正反面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生育待遇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发票、出院证;

(3)费用汇总清单;

(4)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服务证双面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或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发票;

(3)疾病诊断证明;

(4)检查报告单;

(5)费用汇总清单;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结婚证正反面复印件。

(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或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受理岗位

 

六、办理时间:每月1-22日(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991-3689939

 

八、办理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及复印件,提交医保中心相应窗口审核、办理。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7-09